在案例8中,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只是從其他網站下載色情圖片,再將之上傳到自己的電子相簿中,然而電子相簿是任何網友均可觀看,因此少年已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由於該法律條文屬刑法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因此在案例8中少年是以觸犯妨害風化罪移送。另外,我國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訂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中第28條規範凡散佈色情圖片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與案例8類似的案例9,主角同樣是未滿十八歲小六男童,其張貼男童手淫照片,並留下想認識大哥哥類似徵求網路援交的言論,其散佈圖片的行為將觸犯公然猥褻罪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此外,於網路散佈類似網路援交之言論,同樣亦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可能被處以徒刑或管束。
透過網路公開散佈猥褻圖片或進行猥褻動作相關的法律整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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