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世界中有各式各樣的媒體,有平面靜態的文字圖片,圖文並茂就好像是現實社會中的報紙雜誌等;也有動態的影音視訊,像是電視電影的短片;以往無論是靜態或是動態的內容資訊,都必需要有相當的專業技術及設備才能夠完成並呈現給大眾,然而有了網路及電腦之後,只要有創意、肯花時間,就可以製作個人電子報或電子相簿供網友閱覽,甚者還可以自拍短片供網路娛樂消遺。不想自己創作的網友,只需上網敲入幾個關鍵字,網路自會列出各種相關的連結供參考。然而,網路世界是開放的,有好的資源,也有不好的資源,當鍵入色情的關鍵字時,網路搜尋引擎可能會傳回好幾百萬個連結,這其中還真得有為數不少的內容,是不適合未成年人閱讀。
常見的網路色情的犯罪事件,是以利用網路散播色情圖片為多數,例如利用電子郵件夾帶色情圖檔、架設色情網站提供各種色情圖片、利用電子相簿存放色情圖片或者利用討論區貼圖等。另外藉由網路的快速方便徵求網路援交或尋找性伴侶等情事,是可能觸犯我國刑法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即針對透過網路散佈色情圖片及利用網路進行性交易或性仲介等兩類說明相關法律規定。
在案例8中,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只是從其他網站下載色情圖片,再將之上傳到自己的電子相簿中,然而電子相簿是任何網友均可觀看,因此少年已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由於該法律條文屬刑法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因此在案例8中少年是以觸犯妨害風化罪移送。另外,我國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訂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中第28條規範凡散佈色情圖片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與案例8類似的案例9,主角同樣是未滿十八歲小六男童,其張貼男童手淫照片,並留下想認識大哥哥類似徵求網路援交的言論,其散佈圖片的行為將觸犯公然猥褻罪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此外,於網路散佈類似網路援交之言論,同樣亦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可能被處以徒刑或管束。
透過網路公開散佈猥褻圖片或進行猥褻動作相關的法律整理如下表: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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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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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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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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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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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猥褻之動作,公開供人觀賞。例如對著WebCAM進行猥褻動作播放給網友們看、於討論區張貼自貼的猥褻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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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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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猥褻照片,公開供人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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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佈猥褻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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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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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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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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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性交或猥褻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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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係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所以有對價就是以金錢、物品等有價物品或條件,換取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例如網路援交即屬於性交易的一種。我國法律對於性交易是禁止的,換言之,即使是您情我願的性交易或猥褻行為,同樣會觸犯法律,只是不同年齡的對象有輕重不同的刑責。
我國對於性交易的法律規範,分別有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而年齡的分界分別是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及未滿十六歲之兒童及少年。若二位十八歲以上成年人您情我願有性交易行為,將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的妨害善良風俗,但如果只是自願性交,則無法律規範。若是十八歲以上成年人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自願性交或性交易,都將觸犯刑法第227條的妨害性自主罪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像案例10中的小六女學生網路援交對象即是觸犯此法。倘若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發生自願性交或性交易,則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此外,非自願性交或性交易所觸犯的罪責更重,為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若對象為未滿十八歲之人則尚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規範,如案例11中的呂姓男子強迫未成年女子進行網路援交,即觸犯強制性交罪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我國有關性交及性交易可能觸及之法律條文
性交易及張貼援交訊息之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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