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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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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著作權

主題圖片: 妨害電腦使用罪

  網路的發展,為人類社會帶來相當程度的影響,現在各機關學校及公司行號,多半會使用電腦及網路提升工作效率,相關訊息資料亦會透過網路公告訊息,或者透過網路提供資料查詢,換言之,只要有電腦及網路,很多事情都可以很輕易的辦到。

  只要能連上網路,就可以到很多網站取得許多資訊,因此,一些電腦專家便趁機經由網路入侵他人網站竊取或修改資料,如案例1入侵總統府電腦修改網頁、案例2入侵大考中心電腦竊取考生資料;也有人想要展現自己的高超的電腦技術能力,故意撰寫電腦病毒程式並透過網路散播,造成他人電腦毀損,如案例3;或者網咖電腦中植入木馬程式,以竊取線上遊戲寶物以獲利,如案例4。

  為因應網路日益普遍後所帶來的各種破壞電腦等犯罪問題,我國刑法於2004年6月25日新增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用以規範上述各種類型的網路犯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大致可分為下列罪責,整理如表所示:

罪名

條文

說明

入侵電腦罪

刑法第358條

設法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

破壞電磁記錄罪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干擾電腦罪

刑法第360條

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

刑法第362條

製作電腦犯罪程式供他人或自已使用

 

  在案例1中的主角是一位高中生,其利用總統府電腦系統漏洞入侵總統府網站,雖僅僅更換首頁開個小玩笑但仍屬觸法,不過事情發生當時,刑法並無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法律條文,因此整起事件在學生道歉之後落幕。如果將時空換至現在,入侵總統府網站已然觸犯刑法第360條的入侵電腦罪,包含以各種方式,例如偷看密碼或側錄等,取得他人帳號密碼而進入他人網站,或者是以程式或其他方法破解他人電腦保護措施,均會觸犯入侵電腦罪,也就是說,駭客入侵是犯罪行為。  以上各項罪名,除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之外,其餘均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犯罪之被害人在知道犯人是誰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換言之,入侵他人電腦或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造成損害等行為均已犯罪,只是被害人不一定知道或提出告訴。

  發生在2005年的案例2,也是一宗駭客入侵的犯罪事件,主角與案例1相同,此時,我國刑法已有規範駭客的妨害電腦使用罪,所以,在案例1及案例2的駭客入侵行為同樣觸犯刑法第358條的入侵電腦罪,同時,此二事件均?及網站內資料被修改或無故取得,亦觸犯刑法第359條的破壞電磁記錄罪。所謂的破壞電磁係指存放於電腦中的記錄,例如網頁、個人資料等,如果駭客入侵線上遊戲公司的網站,更改或竊取線上遊戲內的寶物或設備等,同樣也會獨犯破壞電磁記錄罪。

  常使用網路的人,恐怕都有電腦中毒的經驗,在2000年時車諾比病毒透過網路傳播,不少人受害,後來車諾比病毒的作者被移送法辦,當時是以刑法損毀罪移送,因為其所製作的病毒程式造成相當多的電腦資料故障。同樣的情形若是發生在現在,如案例3的散播電腦病毒致使他人電腦受損,或是案例4於網咖植入木馬程式盜寶者,均觸犯刑法第360條的干擾電腦罪,而製作這些木馬程式或電腦病毒程式,供其他人進行網路犯罪,則會觸犯刑法第362條的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

  所以,要提醒網路技術高強的人們,千萬不要覺得一時好玩,或者為了展現自己高深的技術能力而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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