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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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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著作權

主題圖片: 網路法律

您可能因為其他人觸犯法律而成為受害者嗎?
您會不會因為不清楚或不了解法律,而成為網路犯罪的加害者嗎?

 

想想,您是否曾經有以下的經驗呢?

您曾經因為從網路下載好玩遊戲或影音資料,結果電腦中毒造成損失?
您曾經因為透過網路買賣物品被騙,非常生氣,而想上網罵廠商?
您曾經因為被主管或老師責罵,憤而上網張貼洩恨?
您曾經覺得為了一張音樂CD中的一首歌而買一張CD,感覺很浪費,所以上網下載?
您曾經因非常期待欣常某部電影但因電影票太貴,於是從網路上下載電影檔免費欣賞?


  網路提供了另一種人與人之間進行各種活動的場所或方式,例如網路交友、網路交易、影音娛樂、聊天、資料擷取與交流等等,此一新興的活動方式,與其他活動方式最大的不同,是不需要實際接觸面對面的接觸,可以不用真實姓名或特徵,而是使用代號或文字符號,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與各式各各樣的人們進行各種活動,這樣的人際交流活動需要規範嗎?會有規範嗎?

  網路很方便,可以閱覽各種資訊,可以結交網友、可以聊天、可以進行購物。網路很先進,可以分享各種照片、可以展示個人文章作品、可以將平時拍攝的短片上網分享、可以和遠方親友進行視訊對話。網路很迅速,可以下載各種軟體、各種文件、各種音樂或影片。網路是一件美好的發明,帶來諸多的歡樂與方便。或許從以下因為網路而衍生的案例,可以激發您思考網路世界到底需不需要規範。

 

案例1 :駭客入侵修改網站內資料
2003年3月28日,總統府網站遭入侵更改,首頁被貼上總統府指示,定四月一日愚人節為國定假日等文字,經查入侵的駭客為一名高二學生。(石文南、林晨柏,中國時報,2003/04/08)

案例2 :駭客入侵竊取網站內資料
2005年4月大考中心網站遭19歲建中畢業生入侵,竊取約30萬筆考生資料後壓製成光碟後賣給補習班。此19歲建中畢業生亦曾於二年前入侵總統府網站更改網站首頁。(邱瓊平,東森新聞報,2005/04/26)

案例3 :製作並散布電腦病毒
2000年4月間車諾比病毒透過網路散播,造成許多人電腦損壞,今日警方今天將陳某依刑法損毀罪,移送法辦。(韓國海,聯合報,2000/09/11)

案例4 :在網路咖植入木馬程式盜寶
某夜校生與其表哥受託,至少進入三家網咖在電腦中植入木馬程式,竊取客人線上遊戲的寶物和天幣,兩人分別依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移送少年法庭審理及函送偵辦。(林玉文,聯合報,2005/04/30)

案例5 :網路留言罵人白痴
某女子上網拍賣衣服,女子得標後因匯款錯誤,賣家久候不到款項,因此於網路留言罵女子白痴,女子得知後自殺獲救。全案經南投地檢署偵結後,將賣家依公然侮辱罪起訴。(簡獻宗,聯合報,2006/2/15)

案例6 :於網路上散播損人名譽之事
宜蘭縣一名高商學生,因不滿女友提出分手,涉嫌將女友個人資料登錄於網路即時通,並散播該友為援交女,女友不堪其擾休學並報警處理,警方已將此學生依加重誹謗罪嫌函送法辦。(姜炫煥,聯合報,2005/04/14)

案例7 :於網路上散播損害商譽之言論
網路上常會流傳某某東西超難吃…之類的話語,多半是消費者遇到消費糾紛選擇上網爆料,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醒,於網路上指控廠商容易引起不想不到的後遺症,嚴重者可能被告。(梁欣怡,民生報,2004/10/19)

案例8 :於網路散播色情圖片
桃園縣警方於暑期為預防青少年觀看不良圖片,經常上網搜尋有無妨害風化之圖片,結果查獲一名姓少年自網路下載色情圖片並張貼於電子相簿中,由於少年現年13歲,因此全案依刑法妨害風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偵辦。(陳威佑,東森新聞報,2005/08/04)

案例9 :於網路上張貼猥褻圖片
台南市警方發現網路上有人張貼男童手淫照片,經查為一名就讀小學六年級男童張貼,男童表示其所張貼的照片為網友所寄,只是因一時好玩而張貼並留下想要認識大哥哥之類的言論,不知道會觸法。警方偵訊後依妨害風化罪將男童移送少年法庭審理。(辛啟松,聯合報,2006/4/10)

案例10 :網路援交
台北市刑大於網路發現一名自稱小六女學生上網援交,循線追查後發現真的是現年12 歲的小學女生。少女供稱日前曾與一名電子工程師於某旅館進行交易,該名工程師則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及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溫鈺萍、梁宏志,東森新聞報,2004/02/23)

案例11 :強拍少女裸照、逼迫援交
一名15歲中輟少女於網路聊天室認識一名男子,並進而發生性行為,最後被男子拍攝裸照,並以散播小昕裸照要脅她從事網路援交。警方在網站上發現徵求網路援交的留言後,循線帶回偵辦,指控男友強拍祼照並逼迫她援交。警方最後將男子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法辦。(熊迺祺,聯合報,2005/05/19)

案例12 :網路交易被騙
有網路詐欺前科的女子,涉嫌在拍賣網站販售低價化妝水,網友匯款後她卻以缺貨為由未出貨,10多名網友透過網路串連,推派代表向台南市警方報案,被警方案依詐欺罪嫌送辦。(辛啟松,聯合報,2006/05/13)

案例13 :透過網路販賣槍械
台中市警方昨天在高雄市破獲某地下兵工廠,起出M16步槍等改造長短槍6枝,查出兵工廠負責人透過網路,已賣出10多枝槍械,上午將他依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移送法辦。(張弘昌,聯合晚報,2006/06/07)

案例14 :成大學生宿舍遭檢調搜索
2001年4月11日,台南地檢署接獲檢舉前往成功大學學生宿舍,查獲14名學生違反著作權法架設音樂分享網站,同時並查扣相關電腦。經過半年多方協調後,在學生登報道歉後與IFPI達成和解,於9月20日發還查扣電腦。(蔡文居,自由電子時報網,2001/09/20)

案例15 :架設網站供不特定網友下載流行音樂
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於三月進行網路巡邏時,發現有人於狂飆手論壇網站架設音樂下載網站,提供流行音樂供不特定網友下載,經二個月的追查發現,架站者是一名國二學生,經查此學生侵權歌曲約一千多首,市價高達二千萬元,在警方偵訊後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少年法庭審理。(張祐齊,聯合報,2005/05/27)

案例16 :小四生製作網頁被控違反著作權法
基隆一名小四學生製作個人網頁,網頁中大量使用某旅遊書籍作家所出版之圖文資料,遭原作者指控違反著作權法並要求貼償。(許聲胤,聯合報,2002/09/27)

  上述幾個新聞案例的主角,充份利用網路所帶來的方便、快速,然而這些主角們所做的事情,都已經觸犯法律,只是所觸犯的法律為妨害電腦使用、侵犯著作權、妨害風化、誹謗等等,比起殺人或強盜可能微不足道,但是無論是觸犯什麼樣的法律,這其中都可能有人成為被害者。

  誰都不願意成為觸犯法律的加害者,更不願意成為網路犯罪事件中的被害者,因此,了解與網路各種活動可能相關的法律規範,以求不犯罪並且避免成為被害者,是現在網路公民重要的基本常識。以下將各種網路活動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依性質區分為妨害電腦使用、網路人際、網路色情、網路交易及著作權等項目,分別說明可能發生的犯罪型態及其可能觸犯之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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