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軟體興起後公然侮辱定義 隨時代在變
聯合報/A12版/社會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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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著作權
潑婦罵街、當眾對罵等使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是多數民眾對公然侮辱罪的認知。但根據司法院解釋,所謂的「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
法界人士指出,該解釋沒有具體說明幾個人共見共聞才算「特定多數人」,法院審酌時有模糊空間;法官須依個案情境判斷,不能用一個數字就畫出界線,這對法官來說也是掙扎的難題。
舉LINE群組為例,有刑庭法官認為群組人數超過十人才算「特定多數人」,若群組內只有四、五人,構成公然侮辱罪很勉強。但也有人認為,一樣的謾罵文字被五十人看見算公然侮辱,被五人看見就不算犯罪,似乎說不過去。
有法官指出,手機、電腦網路盛行後,實務上向「特定多數人」抨擊仇人而觸犯公然侮辱罪的糾紛漸增,不再只侷限潑婦罵街等「不特定多數人」類型的案件,法院對於公然的見解也隨時代改變。
有法官提到,臉書、LINE等開放平台興起,近年卻頻繁傳出年輕人遭網路謾罵、罷凌的爭議,甚至有人為此輕生,法院審理這類公然侮辱案件,更應該嚴加把關。
一名法官分享個案,曾有購物網站會員自認買到瑕疵品氣得上網留言,罵賣家是騙子並公布賣家帳號,吃上官司。但該網站留言一般人無法瀏覽,僅持有密碼的會員才能登入觀看,此時算不算公然侮辱?一審判決無罪,二審認為留言雖不公開,但有上百名會員可看,構成公然侮辱罪。
律師吳文君表示,法院審理公然侮辱案,量刑大多輕判且可易科罰金,許多被告不痛不癢;被害人改請求民事賠償,判決金額若大幅提升,才有嚇阻恣意謾罵效果,杜絕罷凌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