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網路霸凌? 中檢調查楊又穎案
聯合報/A3版/焦點
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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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
藝人楊又穎疑遭網路霸凌自殺身亡,雖然家屬表示不想追究霸凌元凶,台中地檢署仍主動簽分他字案,調查霸凌者是否構成恐嚇,甚至加工自殺罪。
檢方表示,根據楊又穎的哥哥彭仁鐸的說法,最近五個月陪她到醫院、自殺防治中心醫治,仍然沒辦法挽回;若霸凌者明知楊又穎精神幾近崩潰有輕生傾向,還火上添油繼續攻擊,恐構成恐嚇或加工自殺罪。
【記者劉時均╱台北報導】網路霸凌在國外被歸類為「Hate Crime(仇恨犯罪)」一種,加拿大、美國等國雖重視言論自由,但因曾多次發生網路霸凌造成當事人自殺,開始科以刑罰;北部一名檢察官說,國內大都以誹謗、公然侮辱及恐嚇等罪處罰網路霸凌行為,但網友自律更重要。
這名檢察官舉例,加拿大一名少女因網路交友不慎,在網路攝影機前拍下裸照,對方不斷以裸照威脅、恐嚇,進行各種要求,甚至在不同社群網站散布,她雖曾向父母、校方請求協助,但仍無法阻止網路惡意的散播和校內外不斷批評。
二〇一二年,少女將自己遭受霸凌的恐懼寫在卡片,公開在YouTube後自殺。過去只以民事責任規範的加拿大,推動「反制網路霸凌法」,在二〇一三年正式上路,以刑法規範相關犯行。
這名檢察官認為,會發生網路霸凌「就是因為網友覺得不用負責任」,因為不會看到當事人,講起來就不會有心理壓力,但言論自由不應無限上綱。他建議網友自律,發言前考慮是否會傷害人,當事人覺得不舒服就應提醒對方或向論壇網路管理者提出刪除言論要求,還可列印相關網頁當證據提告,不需要以自殺方式傷害自己和家人。
台北地檢署電腦犯罪專組檢察官徐仕瑋表示,常見網路霸凌都是透過言詞謾罵,例如在公開留言板、臉書上罵人髒話、三字經,使當事人名譽受損,恐涉及公然侮辱罪;如果在網路上到處誣指某人是小三但卻不是事實,涉及誹謗;如有「殺你全家」等言論更涉及恐嚇罪。
此外,有些情侶交往時拍下彼此裸照,分手後在網路上散布報復,涉及妨害風化罪,如果照片足以識別當事人,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假如影片或裸照未經他人同意拍攝,涉及妨害秘密罪,還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